(2013)茂化法同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李创诉李土培、柯土金、杨上海、孙亚女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同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创,男,化州市人。被告李土培,男,化州市人。被告柯土金,女,化州市人。被告杨上海,男,化州市人。被告孙亚女,女,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创诉被告李土培、柯土金、杨上海、孙亚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创不按规定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创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