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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凤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海,魏尚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杨凤海。被执行人:魏尚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曲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仲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