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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彭章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章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545号罪犯彭章华。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章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8年7月24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月19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彭章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13年12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大功一个、小功一个,余1分。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彭章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章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章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