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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陈丽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丽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327号罪犯陈丽华,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赣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丽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丽华自2012年6月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监狱表扬,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获考核达标分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丽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鸿林审 判 员  温继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