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台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柯锐与被告北票市隆鑫铁选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锐,北票市隆鑫铁选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台初字第00354号原告柯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颜利红,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票市隆鑫铁选厂,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王爱卿,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锐与被告北票市隆鑫铁选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锐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锐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宝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