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占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28-1号原告陈某甲,城镇居民。被告占某,农村居民。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占某所有价值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费40元,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