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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克五松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克五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84号罪犯克五松,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7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克五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克五松在执行期间,2008年5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克五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克五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3月至2004年5月间,被告人克五松分别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殴打、捆绑值班人员等手段,在河北涿州市内抢劫公私营单位,作案4起,价值42600元。同年还在广东博罗县罗阳镇伙同他人参与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参与盗窃作案6起,价值26620元,帮助他人强奸妇女1人。经审理查明,罪犯克五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22日、2012年5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7月22日、2013年5月18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克五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克五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