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佘卫兵与鲍金明、XX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佘卫兵,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项多章,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鲍金明,男,1964年1月9日出生,住铜陵市,被申请人XX平,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人佘卫兵与被申请人鲍金明、XX平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人佘卫兵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鲍金明、XX平价值230万元的财产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佘卫兵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鲍金明、XX平价值2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