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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温州丰伟皮革有限公司与成华浙江鞋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丰伟皮革有限公司,成华浙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保字第10号申请人:温州丰伟皮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力。法定代表人:周建燕。被申请人:成华浙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成明。申请人温州丰伟皮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华浙江鞋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温州丰伟皮革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华浙江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863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丰伟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华浙江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863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财产保全费用1599.32元,由申请人温州丰伟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西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