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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铁剑与朱永强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剑,朱永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90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铁剑,(原公路局大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永强。上诉人铁剑与被上诉人朱永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傅广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立群和代理审判员黄坚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剑于2014年1月16日以单位已出面进行调解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铁剑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铁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上诉人铁剑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铁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广德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汉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