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晨曦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晨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晨曦。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3)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晨曦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冲,被告人黄晨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黄晨曦行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楼下,欲将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速派奇电动车盗走,在其使用自带的钢锯将车锁锯开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74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晨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认错财物,价值达174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晨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黄晨曦行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楼下,欲将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速派奇电动车盗走,在其使用自带的钢锯将车锁锯开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74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前科材料、涉案电动车购车发票、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晨曦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电动车价格鉴定结论、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晨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7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晨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从重处罚。黄晨曦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晨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晨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晨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梁雄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翼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