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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张选明因与刘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选明,刘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二初字第48号申请人张选明,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生。被申请人刘太林,男,汉族,1991年3月5日生。申请人张选明因与被申请人刘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太林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选明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太林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张国宏审判员 郭延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