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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郭惠强、林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惠强,林小明,郭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郭惠强,男,回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洛江区。被执行人林小明,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丰泽区。被执行人郭明强,男,回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住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郭惠强与被执行人林小明、郭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3)洛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惠强因被执行人林小明、郭明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支付借款80000元及息的义务,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洛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黄美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