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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葛贤飞与上海九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贤飞,上海九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06号原告葛贤飞。被告上海九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75号293室。法定代表人周小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曼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C区888号1层106号。法定代表人毛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女,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贤飞诉被告上海九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贤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葛贤飞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