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明与袁玉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曾用名陈爱福)。被执行人袁玉洲.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袁玉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交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玉洲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07925.0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2)莲民交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明在被执行人袁玉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守国审判员 孙著国审判员 赵中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