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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非诉行执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湖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安徽省天长市格瑞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金湖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天长市格瑞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非诉行执字第0027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湖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郎永建。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格瑞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玉佩。淮安市金湖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安徽省天长市格瑞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金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申请人淮安市金湖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金)质技监罚字(2009)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金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阳审判员 相咸泉审判员 黄建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