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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张自朋与朱传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朋,朱传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张自朋。被告朱传好。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自朋与被告朱传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自朋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传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自朋撤回对被告朱传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自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