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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继斌与秦克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斌,秦克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190号原告王继斌被告秦克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斌诉被告秦克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斌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