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蔡红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蔡红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综合楼第五层(B)室。法定代表人林高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红菊,女。上诉人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红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巧玲审判员 黄伟民审判员 傅荣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