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687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38年3月12日,汉族。被告袁某,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伯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