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寺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马某、陈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寺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马某。申请人陈某。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某、陈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马某、陈某于2012年8月6日关于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因申请人未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申请确认,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对申请人马某、陈某于2012年8月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判员 韩兆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