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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鹏飞、张藜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舞执字第33号赵鹏飞、张藜馨: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舞民初字第18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