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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斌斌、赵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斌斌,赵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坚、郭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斌斌。被告赵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斌斌、赵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斌斌、赵志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林芝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