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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