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江某某,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解庆士,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