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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姚石根与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石根,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初字第23号原告姚石根,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山西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贺虎林,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石根与被告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石根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石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6元,减半由原告负担5263元。审 判 长  崔俊豪审 判 员  王灵丽人民陪审员  崔 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