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毕建平与黄振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建平,黄振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毕建平。被告:黄振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建平诉被告黄振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建平于2014年1月14日以自愿与被告黄振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建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毕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