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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伟、邹红岩与王福岭、姜志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邹红岩,王福岭,姜志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王伟,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邹红岩,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福岭,曾用名王福领,男,194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姜志英,女,194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伟、邹红岩与被告王福岭、姜志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存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邹红岩,被告王福岭、姜志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邹红岩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登记结婚。两被告系原告王伟的父母。两被告在砀山县砀城镇振兴路三巷共有住房一套,土地使用证号:国用(94)字第252号。2014年1月8日该处房屋的产权人王福岭、姜志英自愿赠与给王伟、邹红岩,并达成赠与协议,现王伟、邹红岩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协议有效。被告王福岭、姜志英对王伟、邹红岩的陈述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王福岭、姜志英在砀山县砀城镇振兴路三巷共有住房一套.2014年1月8日,王福岭、姜志英将该处房屋自愿赠与给王伟、邹红岩,并达成赠与协议,内容:一、赠与人自愿将位于砀山县砀城镇振兴路三巷共有住房一套,(主房底上六间,配房两间,占地面积144.0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国用(94)字第252号),赠与王伟、邹红岩所有;二、赠与人夫妻在签订本合同后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证交给受增人王伟、邹红岩。王福岭、姜志英、王伟、邹红岩分别在赠与协议上签名。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赠与协议、《土地使用证》等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福岭、姜志英将自建的房屋自愿赠与王伟、邹红岩,并签订了赠与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王伟、邹红岩、已接受赠与。因此,应认定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福岭、姜志英与于王伟、邹红岩2014年1月8日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伟、邹红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