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鹏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624号罪犯杨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罪犯杨鹏在执行期间,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杨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杨鹏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中原区、金水区等地,先后参与盗窃作案17起,盗窃电脑多台、首饰等物多件,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认定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日、2012年8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10月21日、2013年7月15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谢田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