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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闫新亭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新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68号罪犯闫新亭,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2006)南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新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447.45元。罪犯闫新亭在执行期间,2008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闫新亭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闫新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3年3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闫新亭在其家门口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赵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闫新亭返回自家屋内拿内一把刀,刺中赵的胸部,致其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新亭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日、2013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11月20日、2013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新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新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冰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