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隗仁海犯惯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隗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79号罪犯隗仁海,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6日作出(1996)信中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隗仁海犯惯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隗仁海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2日作出(1997)豫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判决,改判为以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隗仁海在执行期间,1999年9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隗仁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隗仁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3年5月至1995年11月,被告人隗仁海伙同胡修保等6人先后窜至信阳市、浙江省湖州市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用卡钳剪断门锁入室等方法盗窃33起,盗窃电视机、照相机、现金等共计总价值94000余元。又于1995年6月分别窜至信阳县平桥镇撞门入室将李照银关在卧室并威胁,抢走麻将牌等物品。经审理查明,罪犯隗仁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2月22日、2011年7月22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5月20日共表扬4次;2010年9月22日、2012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0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隗仁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隗仁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谢田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