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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龚桂操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桂操,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龚桂操。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书堂,系该局局长。原告龚桂操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龚桂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桂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桂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龚桂操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