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枣庄市薛城区昊济建筑工具租赁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薛城区昊济建筑工具租赁站,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昊济建筑工具租赁站。法定代表人褚轶清,站长。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二瑛,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峄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9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9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