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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枣庄市薛城区昊济建筑工具租赁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薛城区昊济建筑工具租赁站,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昊济建筑工具租赁站。法定代表人褚轶清,站长。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二瑛,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峄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9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9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