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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玉婷为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被告马志杰、金华德、郭勇与朱玉婷、马志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玉婷,朱玉婷为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被告马志杰、金华德,郭勇,马志杰,金华德锐电器有限公司,施春珍,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婷。委托代理人:俞翔。委托代理人:赖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勇。原审被告:马志杰。原审被告:金华德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杰。原审被告:施春珍。原审被告: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春珍。上诉人朱玉婷为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被告马志杰、金华德锐电器有限公司、施春珍、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玉婷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玉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玉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9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玉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