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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委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冯帅罚金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冯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委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冯帅,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本院接受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执字第556号委托,依据已经生效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被执行人冯帅执行罚金三万元的刑罚,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被执行人冯帅附加刑三万元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继伟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张 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