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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查培根与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培根,徐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10号原告:查培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小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培根诉被告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培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查培根负担。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