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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定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定州市东亭供销社破产清算组与胡树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东亭供销社破产清算组,胡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定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东亭供销社破产清算组,住定州市东亭村。法定代表人杨俊国,改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胡树立(利)。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定州市东亭供销社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胡树立(利)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2保民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