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定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定州市东亭供销社破产清算组与胡树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东亭供销社破产清算组,胡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定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东亭供销社破产清算组,住定州市东亭村。法定代表人杨俊国,改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胡树立(利)。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定州市东亭供销社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胡树立(利)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2保民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