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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246号��告张某被告王某民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