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246号��告张某被告王某民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