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12-2号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茗,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樊继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8元减半收取4859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淑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