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审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彪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审执字第00242号罪犯王彪,男,50岁,汉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2年2月23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于刑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书通审判员 吕 明审判员 张庆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芦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