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蚌埠市乳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乳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蚌埠市乳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姜云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仲高平,董事长。申请人蚌埠市乳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姜云连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姜云连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