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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李某,男,定州市人。被告黄某,女,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良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建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