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李某,男,定州市人。被告黄某,女,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良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建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