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局和陶志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局,陶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10号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局。机构代码:01125970-4。住所地:武穴市窝陂塘路。法定代表人:夏永德,局长。被申请人:陶志文。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局于2014年1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卫医罚字(2013)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穴市卫生局作出的武卫医罚字(2013)0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武穴市卫生局作出的武卫医罚字(2013)0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穴市卫生局作出的武卫医罚字(2013)0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少亮审判员  曾红华审判员  张郁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