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马学清、高东岭、高一勋申请执行陈佳宇、谷琳、姚勇权、刘博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清,高东岭,高一勋,陈佳宇,谷琳,姚勇权,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清,女。申请执行人高东岭,男。申请执行人高一勋,男。被执行人陈佳宇,男。被执行人谷琳,男。被执行人姚勇权,男。被执行人刘博,男。马学清、高东岭、高一勋依据(2013)齐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佳宇、谷琳、姚勇权、刘博故意伤害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我院经审查认为,马学清、高东岭、高一勋申请执行陈佳宇、谷琳、姚勇权、刘博故意伤害一案。因被执行人陈佳宇、谷琳户口所在地为龙沙区,为便于执行,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2014)齐执字第5号,马学清、高东岭、高一勋申请执行陈佳宇、谷琳、姚勇权、刘博故意伤害一案,指定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