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庆文与李德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庆文,李德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庆文,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永,男,1934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立辉,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成民,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庆文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庆文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庆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庆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德永负担三十元(已交纳);由姜庆文负担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姜庆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