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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庆文与李德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庆文,李德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庆文,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永,男,1934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立辉,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成民,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庆文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庆文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庆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庆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德永负担三十元(已交纳);由姜庆文负担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姜庆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