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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纪瑞全与被告赵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瑞全,赵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纪瑞全,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赵刚,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萍。系被告赵刚之母。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付春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该公司职员。原告纪瑞全与被告赵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凤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瑞全、被告赵刚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萍、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陈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瑞全诉称:2013年10月30日,刘长青驾驶京N936**轿车沿遵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赵刚驾驶蒙H350**号低速载货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向东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责任认定,赵刚负全部责任,刘长青无责任。原告系京N936**轿车车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7346元。被告赵刚辩称:赵刚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赵刚驾驶的蒙H350**货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辩称:该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赵刚驾驶的蒙H350**货车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机动车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合理损失,该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蒙H350**低速货车所有人为被告赵刚,该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机动车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2013年10月30日,刘长青驾驶京N936**轿车沿遵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嘉诚铸造厂门口时,与赵刚驾驶蒙H350**号低速载货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向东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责任认定,赵刚负全部责任,刘长青无责任。原告纪瑞全系京N936**轿车车辆所有人。原告主张的车辆施救费400元,提交了发票,二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肇事卷内相关材料所证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就原告主张的车损、鉴定费、停车费产生争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鉴定书,评定原告车辆损失74196元。2、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收鉴定费专用收据复印件1张,金额2400元。3、玉田县德顺停车场10元定额发票35张,合计金额350元。经质证,被告赵刚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辩称车损鉴定价格过高,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费、停车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财产受到损害,请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对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车辆损失费,向本院提供了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鉴定书,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虽辩称车损过高,但未提出重新鉴定书面申请,经本院审查,该鉴定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不予重新鉴定。对原告请求赔偿的施救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赔偿的鉴定费、停车费系为查明原告车辆损失必然的合理的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因蒙H350**货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纪瑞全车辆财产损失共计77346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77346元(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2000元,机动车三者险范围内7534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