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某。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