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和福与吉安丰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福,吉安丰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和福,男。被告吉安丰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路宽,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鹰,江西凯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福诉被告吉安丰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和福负担。审判员 刘小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