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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建忠、杨永贵、潘艳红、贾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建忠,杨永贵,潘艳红,贾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郑建忠。被告:杨永贵。被告:潘艳红。被告:贾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建忠、杨永贵、潘艳红、贾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0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2400.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殿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