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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侯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241号��告侯某。委托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慧玲审 判 员  马效红人民陪审员  刘玉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陆军 更多数据: